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事项的通知

作者:财务处编辑:张丽如发布:2019-01-03点击量: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体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申报方式

根据税务总局要求,需享受六项专项抵扣的纳税教职员工,需个人自行予以申报,请用手机扫一扫二维码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客户端进行注册,填写相应的个人信息并予以申报(“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可参阅附件1)。

 二、注意事项

1、纳税教职员工自行在手机APP上注册登录填报个人信息选择推送至扣缴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后,每月将由我校集中在税务系统中采集信息,在工资中予以抵扣。

2、请纳税教职员工在2019年2月25日前完成首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录入申报,此后如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动,请及时在APP上自行填报修改。

3、纳税人个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4、申报中所涉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协议、合同、证书等)请自行妥善保存,以备税务局备查。

4、在填报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可咨询税务服务热线12366。

三、关于我校2019年1月-2月工资发放及扣税问题

我校于每月10日发放工资,2019年2月学校尚处于放寒假期间,故1-2月暂时无法办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于2019年2月25日前完成首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录入申报的教职工,将由学校在3月重新计算1-2月个税税款,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实际纳税额。

提请大家及时关注“个人所得税APP”上有关个人扣税信息。

另请各单位将税务讲座PPT及相关政策及时传达到教职工。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1月2日


附件下载见网址:http://fiscal.hust.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210&wbnewsid=2061

附件1:“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注册指引

附件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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