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要求,并且按照外部审计要求我校整改,从今年5月1日起,各单位对校外人员发放的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等要求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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